(一)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》(可在核完名后在工商局领取);
(二)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或营业执照复印件;未设立的母体企业,提交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。
未设立的分支机构,提交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、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已设立的,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的,提交《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复印件、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未设立的分支机构,提交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、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已设立的,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的,提交《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复印件、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(三)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;(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复印件;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;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,属城镇房屋的,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、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;属非城镇房屋的,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;出租方为宾馆、饭店的,提交宾馆、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;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,提交《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》复印件)这部分材料与提交给注册科的材料一致。
(四)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;负责人任命书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、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意向书。
负责人任命书是指上级单位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。
原有营业执照,且营业执照上的“负责人”与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中的负责人一致的,无需提供负责人。
不一致的,提交有关新“负责人”的任命书。
(注:这里的负责人包括: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;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;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;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(委派代表);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。
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不需要提供聘用合同或意向书。
负责人任命书是指上级单位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。
原有营业执照,且营业执照上的“负责人”与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中的负责人一致的,无需提供负责人。
不一致的,提交有关新“负责人”的任命书。
(注:这里的负责人包括: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;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;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;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(委派代表);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。
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不需要提供聘用合同或意向书。
(五)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、工具清单;申请人提交文书需表明设备名称、设备型号及设备数量。
(六)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;包括经营场所的空间平面图、供货、销售流程文件(食品贸易需在文件中体现经营模式和流程图),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、面积、设备设施位置等。
(七)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;内容包括进货检验制度、进货查验纪录制度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退市制度、食品检查、存放、运输制度等;规模较小(注册资本500万以下的可以将上述制度合并制定)。
(八)健康证两个(其中必须有负责人一个)原件及复印件,及其身份证复印件
(九)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
(十)其他材料。
企业的实际联系地址、全体股东的居住地、联系、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企业的实际联系地址、全体股东的居住地、联系、身份证明复印件。